“老陈,你说,我这几年对你怎么样,有没有亏待你?有段时间你腿脚不灵起不了床,都是我忙前忙后张罗着……你背着我这样做,也不和我商量一下,叫我以后怎么办呢?”老太太一边掉着眼泪一边哭诉着,坐在边上的老者一脸愁容,沉默不语。
近日,居住在南湖区东栅街道某小区的刘银珠老太到所在社区找领导,反应老伴陈志勇瞒着自己将现在居住的房子过户给了女儿,她要为此事讨个说法。那么这其中有什么隐情呢?
私自过户起纠纷
(资料图)
当事人刘银珠82岁,老伴陈志勇93岁,眼前二位高龄老人之间的纠纷引起了社区干部的重视,决定由老娘舅杨秀芳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一起介入参与调解。
二位老人属重组家庭,从不拌嘴吵架,和睦相伴有二十年余年,十年前双方自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家庭里里外外都由刘老太照料打理,如今为何刘老太要求助社区?原来有一天刘老太整理衣服时意外发现一本《不动产权证》,翻开一看户主姓名是丈夫的女儿陈英的名字,顿时,老太脑子一下发晕。从那天起两口子拌嘴相争不断,也引起邻里议论纷纷。
引导调解归和谐
老娘舅知情后,请二位老人到社区调解室,面对面做工作。刘老太诉说:“老头子瞒着我,一声不响把房子过户给了女儿,我担忧老头子‘走’在我前头后居无定所。我要求老头子重新把房产证办回来。”而陈老承认有此事,这套房子是他结婚前买的,现在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女儿,只怪自己当时考虑欠妥当,事前应该和“老婆子”讲一声。
此时,老娘舅提出:“房产证重新办过来比较麻烦,陈老已经向你刘阿姨认错了,你就是担心今后无居住处,这点你不必顾虑,去年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有无偿居住权的相关条款,就这起纠纷来说,如果刘阿姨一旦要失去房屋所有权,只要陈老的女儿同意,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协议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你刘阿姨仍能够在自己有生之年享有对此房屋的居住权,不至于被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刘老太听了老娘舅的一番话放下了心。同时,老娘舅征求陈老的意见。陈老爽快接受老娘舅的建议并表示,同意老婆享受居住权。“如果我先过世老婆当然可以长期住下去,还请老娘舅出面跟我女儿谈谈,房产已过户到她名下,也应该要征求陈英的同意。”为此,老娘舅两次上门与陈英沟通做工作,最终陈英表了态:尊重父亲的意愿,答应阿姨(继母刘银珠)享有居住权。
之后商定了时间,三方当事人来到社区,在老娘舅的主持下,在社区调委会成员及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达成了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解开了刘老太的心结。为此纠纷圆满解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是为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像刘老太这样的情况,她的晚年将会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孝老爱亲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房子、车子、票子固然重要,但无论何时,也不要被这些身外之物埋没了亲情和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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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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