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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2022-12-01 21:43:51

普法小课堂


【资料图】

什么是劳务代偿

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实践中多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在其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情况下,经其同意,可以让其提供一定次数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非法开采地下水,以协助巡河代偿修复费用

正义网讯(记者于莹莹 通讯员何洁琼)公司停产后,维修工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就擅自取用公司水井内的地下水并售卖。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检察院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公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要求杨某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近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法院将择日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2008年,所在公司停产后,杨某负责给公司厂区内的树木浇水。2018年5月至今年4月,杨某在取水许可证过期未延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公司院内的水井内擅自取水并将水资源售卖,共违法获利35万余元。据了解,杨某取水地点位于鄂托克旗某镇的超采区。经评估,补回杨某非法开采的地下水所需费用为28万余元。

鄂托克旗检察院在审查时认为,杨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采矿罪,还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今年9月5日,该院对杨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杨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8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评估费用8万元。

杨某向办案检察官说明自己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违法获利均已上缴,已无力承担上述生态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检察官经调查,发现杨某的孙子因身患疾病要支出大量医药费,家中大部分收入都用于给孩子治病,确实难以全额支付赔偿金。

鄂托克旗检察院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提出可与杨某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并提出以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生态。

今年10月24日,杨某非法采矿案开庭审理,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杨某无能力承担涉案生态修复费用,由其以劳务代偿方式,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协助棋盘井镇河湖长进行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协助劳动工作期限为二年,协助工作期间巡河湖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鄂托克旗检察院汇报。杨某当庭保证愿意配合做好劳务代偿工作。

目前,鄂托克旗检察院正积极与各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为杨某的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

劳务代偿方案搬上听证会

正义网讯(通讯员吴万相 叶澄澄 席龙)为了尝鲜,二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捕工具捕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日前,经过公开听证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二人以劳务代偿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

六冲河属于乌江一级支流,流经七星关区杨家湾镇七星村大河坪。

今年5月30日,李某甲、李某乙不顾禁捕规定,携带渔网来到大河坪水域撒网捕鱼。正当收网回家时,二人被巡逻民警抓了个现行,现场缴获野生鱼162条,经称重为3.9公斤。案发后,二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修复生态环境,主观恶性不大。

11月18日,七星关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就该案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出示相关证据,阐述审查意见及理由,并介绍劳务代偿的具体方式,要求李某甲、李某乙通过发放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资料等劳务代偿的方式,宣传禁止非法捕捞的法律法规,并向群众现身说法。

随后,听证员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讨论,一致支持该院的处理意见。会后,该院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短评

劳务代偿是一举多得的好选择

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发生后,办案时常面临一种困境:破坏生态的人已被判处相应刑罚及惩罚性赔偿,也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但却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被破坏的生态已经无法恢复或无恢复必要。这种情况下,即使案件办完了,经济赔偿不到位,环境也无法修复到位,办案仍未达到理想效果。

从司法实践中探索出的劳务代偿方式,很好地破解了这一难题。劳务代偿具体如何“劳”?其方式一般与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有关,比如让侵权人参加协助巡河清理、巡山护林、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法律宣传等公益劳动,让“非法捕鱼人”成为“护鱼人”,让“毁林人”成为“护林人”,让生态环境功能获得替代性补偿。

相比无力承担的赔偿金,这种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人人力所能及,减轻了侵权人的经济压力,更好地彰显了司法温度,能极大调动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而一些侵权人公开的巡护行动、法治宣传、现身说法活动,也强化了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良好社会效果。

让公益“破坏者”变为“守护者”!期待劳务代偿机制能够常态化运用,更好地向全社会传递“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强烈信号,用好案例、活教材做实警示教育。(樊悦池)

[版面编辑:樊悦池]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 鄂托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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