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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儿童权益保护,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布三个案例值得关注 速递

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2023-06-02 22:43:05

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未成年人保护话题颇受关注。未成年人在校园、游乐场、其他公共场所受伤了,责任在谁?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个案例,值得关注。

一、未成年人在校园期间,人身安全谁负责?

2022年9月22日,何某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时,在滑滑梯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随后幼儿园工作人员陪同何某及其家属前往医院就诊治疗,何某入院诊断为:左侧肱骨踝上骨折,并在全麻下行左侧肱骨踝上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何某父母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何某摔伤后,幼师并未及时送医治疗,因而留下后遗症,造成终身影响,因此,何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幼儿园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有明确规定每周都会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何某受伤后,老师立即检查伤情并通知家长就医。何某受伤是因其未遵守规则,且在治疗期间,幼儿园多次陪同何某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交通费、餐食费用等,幼儿园老师、领导也多次前往何某家中看望、慰问何某。何某父母主张的后遗症,在复查结果中显示,该症状已消失。原告隐瞒幼儿园已支付的费用,重复索财,隐瞒何某恢复状况,主张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希望法庭驳回何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幼儿园是否尽到管理、教育职责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何某(事发时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受伤,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事发视频监控显示,幼儿园组织园内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现场秩序混乱,且并无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何某等多名幼儿在滑滑梯过程中处于无序使用、玩耍的状态,而何某作为不具备自我防护能力和危险认知能力的幼儿,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负有全面教育管理职责和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安排工作人员陪同、看护幼儿玩耍保证幼儿的安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五华法院在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后,认定幼儿园应当赔偿何某合法损失1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二、未成年人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2022年11月12日下午,不到三岁的果果在五华区某儿童乐园海洋球池内玩耍,后独自爬到海洋球池边缘的台阶上,未站稳、摔倒后磕到破损的防撞条边缘,致下唇受伤流血。此时,果果身边仅有其13岁的姐姐陪同,其家长并未一直陪同在身边。果果被送至医院,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甚至拨打了市长热线,在相关部门的建议下,果果的父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遂将该儿童乐园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744.89元。

本案中,果果在独自玩耍时摔倒、磕碰到破损的防撞条边缘导致下唇受伤。被告五华区某儿童乐园作为经营管理者,未及时处理破损的防撞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儿童乐园在入园卡中提醒家长应全程陪同并尽到监护责任,而果果父母在他独自爬到海洋球池边缘的台阶上至摔倒这一段时间并未出现在监控视频中,作为法定监护人,在果果玩耍时未能完全履行监护责任,因此对果果的受伤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对于果果的受伤,儿童乐园、果果父母均有过错,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确定儿童乐园承担55%的赔偿责任计3448.82元,剩下45%由果果的父母自行承担。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三、小区公共设施致使未成年人受伤,谁来担责?

2022年5月30日20时许,3岁的易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公共健身广场玩耍时被广场边缘通风井上安装的刺刀圈割伤额头。事发后,易某随即被送医救治。易某的父母认为,事发地点为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而刮伤易某的刺刀圈是安装公司安装在小区广场健身器材旁边的,因此,易某以物业公司与安装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与安装公司赔偿相关费用。而安装公司认为,事发地点并不属于安装公司的经营场所,安装公司对该公共场地无管理职责,并不存在违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安装防护网是基于物业公司在巡查小区公共设施时,发现玻璃顶有两处爆裂隐患,作为安全提示,安装公司接到物业公司以及地产公司的通知后,在第一时间就紧急安装了防护网,也是为了避免其他更为重大的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易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环境下,依然放任易某处于一个危险的环境当中,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并非事发场所的经营者及其管理者,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发生属于意外事件,物业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易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其应该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应当由安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安装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物业公司对前项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为避免小区公共设施“伤人”而产生多起人身损害事故,物业公司应当对其管理场所尽到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除等管理义务。同时,业主也应当科学、合理的使用小区公共设施,携手打造安全、文明的社区环境。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辛亚洁 通讯员:顾玲霞责编:李晓梅编审:周晓雪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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