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的王女士将丈夫的情人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12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起诉,程女士辩称,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女士丈夫同居,得知对方已婚后,也是王女士丈夫在一味纠缠她,其中还有2万元是流产费用和补偿金。
到底程女士口中的“流产补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安徽望江县法院的一纸判决书给出了答案,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判决程女士返还11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王女士与丈夫张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程女士也与他人有婚姻关系。2019年8月,程女士与张先生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此后双方在安庆市不定期同居生活。两人同居生活期间,张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支付程女士12万余元。2020年12月程女士与前夫离婚。2021年8月,王女士发现了丈夫与程女士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并要求程女士返还款项未果,于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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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程女士,该行为已实际损害了夫妻共同利益,且有违公序良俗。
对于这段不正当男女关系,程女士这样解释:她与张先生于2019年8月27日开始一起在安庆某宾馆租住,同居时间约两年之久。同居期间,张先生一直欺骗她说已经离婚,直到2021年8月1日王女士发现二人的同居关系时,她才知道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便要求结束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但是张先生仍对她纠缠不休。
程女士认为,张先生的转账行为,不属于赠与,而是为了维系同居关系。其中有2万元是张先生补偿给她的流产手术费用及营养费等。“这笔钱是他应当承担的,不存在返还问题。”
但作为本案第三人张先生则表示,“他与程女士在一起的时候,程女士是知道他有家庭的,并且发过离婚协议书模板给他,让他离婚。”
对此,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先生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未经妻子王女士同意,向程女士支付款项,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亦与公序良俗相悖,故程女士取得张先生的款项12万余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但对程女士已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张先生1万余元和替张先生支付的消费开支2000余元,应当予以扣减。
夫妻一方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对程女士认为部分款项系张先生对其怀孕补偿的辩解,不予支持。程女士在自身未解除与他人合法婚姻关系前提下与张先生发展婚外情,并同居生活,其自身亦有过错,故对其认为不知道张先生未离婚而与之同居,过错在张先生,其没有过错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判决程女士返还王女士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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