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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已婚男子在外地突发疾病,情人未通知其家属,私自以"妻子"的身份决定救治方案,并在男子死后,擅自给男子办理了后事。事后,男子妻子得知后,先是报警,未果的情况又以侵犯配偶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怎么判?
裁判文书显示,男子5旬男子徐某与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9月,一于姓女子突然告诉段某,称其丈夫徐某已经在1个月前病故,欲将段某遗物移交给她。
随后双方办理的物品交接清单,过程中,于某求段某必须找好安葬的地方才能把徐某的骨灰交给段某,段某考虑到儿子还在国外,等儿子回国后再找地方,怎料等儿子回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于某了。
段某无奈之下报警,未果的情况下与公婆、儿子一起,以侵犯配偶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段某称,在徐某死亡后,获知于某与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于某不仅破坏了其家庭,而且在徐某在外地突发疾病时,未通知其,私自以决定救治方案,擅自处置并火化徐某的遗体,侵犯了其作为配偶的知情权、对治疗方案选择权以及遗体告别权、对遗体的处置权和保护权等权利,并给其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请,段某不仅出示了其段某与徐某的结婚证、报警回执、与于某的聊天记录、双方签订的物品交接清单以及记载患者为徐某,联系人"于某",关系"配偶"的徐某生前的病例。
随后还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徐某遗体火化相关档案材料,其中法院调取的《殡殓服务申请书》、《殡仪馆殡殓服务委托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存根)》《仪馆领灰证(存根)》等均载明于某是申请人,与死者徐某的关系"妻子"。
面对段某的控诉,于某选择回避。而因诉讼中,法院多次传唤传唤于某,于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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