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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条例明确规定街道责任 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

来源:法治日报    2020-11-30 09:05:41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从机构职责、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平安建设、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1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

此前,作为上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责任多,事务繁杂,却缺少明确的法律赋权。现在,在天津,街道办事处面临的这些困难局面将成为历史。《条例》实施后,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杨祎的工作职责更加明晰、权责更加明确。他认为,《条例》中明确了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

开门立法 多部门多渠道通力合作

为确保这部《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工作专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形成立法工作合力。

在《条例》的起草工作中吸收了部分有街道基层工作经历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社科院等从事基层政权建设研究的专家学者参与。

2020年4月7日和4月30日,工作专班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深入听取相关专家和社会研究机构的意见。5月18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7月28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随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深入河北区、西青区、滨海新区、红桥区、宝坻区等地调研,听取区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部分街道区域内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还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热线电话等方式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及和全市所有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天津市司法局立法二处工作人员叶帆介绍,立法审查过程中,该局全程参与,通过官方微信、微博、网站等新媒体渠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收集了大量的参考性建议。

天津师范大学地方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刘东辉对《条例》作了深度解读,她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条例》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丰富了地方行政组织立法实践。”

党建引领 街道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街道办事处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管理机构,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纽带。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泽庆介绍,制定《条例》,就是要将街道办事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方式规范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实行以街域为“主战区”的“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权责、资源、力量向基层治理一线下沉,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治共享的街道工作格局。

同时,《条例》还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职能清晰、权责一致、保障有力、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在辖区内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

王泽庆认为,突出党建引领是《条例》最为鲜明的特色。《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天津市委的重要决策和天津地区重要的实践经验及时转化为法规规范,为天津市委决策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固化经验 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

近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为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先后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发挥了强大的治理效能。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闫堃表示,《条例》在充分总结抗疫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固化为法规规范。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严格落实防控责任与措施,加强网格化管理,统筹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刘东辉介绍,《条例》将基层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基层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新要求。

厘清职责 明确清单外不接受“甩锅”

长期以来,街道承担了大量“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任务,超负荷运转,街道和部门职责划分不明,影响了服务群众的水平。

为解决街道职责不清问题,《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公共服务、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等七项职责,对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平安建设等方面的职责,设专章进一步细化。

同时根据天津市部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实际,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街道办事处承担服务经济发展、推动城乡社区建设等职责。

《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职责清单以外的其他职责。

《条例》明确为街道办事处赋权,规定街道办事处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评优评先等的建议权等五项权力。同时对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行使综合执法权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还规定街道办事处在解决辖区内群众诉求、重大事项处置、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同时明确应当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落实的工作职责,不得转交给街道办事处。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双向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区人民政府对其有关工作部门进行考核时,应当将群众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职责清单以外的事项不得列为考核事项。同时,未经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

职责明确责任才能清晰,厘清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既有利于其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也有利于法律责任的明确。刘东辉认为,“《条例》的出台既实现了为街道办事处减负,又实现了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关键词: 天津 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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