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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出行如何防范旅游陷阱 每日简讯

来源:北京日报    2023-04-26 07:48:30

临近“五一”,假期游异常火爆,各地接连推出品种繁多的旅游产品,但“不合理低价游”、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等乱象时有发生。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文旅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扎实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集中打击高频违法经营行为,坚决遏制“不合理低价游”苗头和市场乱象扩散势头。那么,除了部门监管及行业指导外,旅游者该如何识别防范旅游市场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警惕“不合理低价游”陷阱


(资料图片)

何谓“不合理低价游”?根据原国家旅游局2015年发布的《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所谓“不合理低价游”,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

该《意见》明确,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游”行为。

每个消费者都希望获得物美价廉的旅行体验,但有的旅行社假借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壳诱骗旅游者,然后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021年6月,文旅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先后发布了多起“不合理低价游”投诉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以“比赛奖励”为名赠送旅游、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低价游、街头揽客低价游、通过搜索引擎网站报名参加低价游、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低价游、团费明显低的低价游、通过购物获利的“零团费”旅游团、通过自费项目获利的“零团费”出境旅游团、交押金的“零团费”旅游团、途中补收团费的“零团费”旅游团、购买保险赠送旅游、充值购物卡赠送旅游、通过抖音报名参加低价游、办理会员卡赠送旅游、拍摄婚纱照赠送旅游、酒店消费赠送旅游、双“十一”消费满额赠送旅游、商场购物满额赠送旅游、购买饮品赠送旅游、购买电器赠送旅游等。

以“比赛奖励”为名赠送旅游为例:游客周某投诉,某旅行社以奖励“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组织周某一行5人“零团费”港澳六日游。行程中,导游存在诱导购物行为,所购商品明显质价不符,周某一行5人共计消费9万余元。经该市文旅执法部门调查,该旅行社以比赛奖励为借口先后组织197名中老年人旅游。其中,55岁以下的中老年人团费每人0元,55岁以上团费为每人380元,未向地接社支付团款费用,地接社需通过游客购物获取成本和收益。经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9万余元。此外,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法官提示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披着便宜、超值、天上掉馅饼等低价“外衣”,实际却暗藏着损害游客利益的各种陷阱。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应该擦亮双眼,莫贪便宜图小利,以免上当受骗。一旦遭遇“不合理低价游”,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拒绝“黑导游”变相强迫购物

导游是跟团游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导游队伍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水平直接影响游客的消费体验和旅游消费市场环境。《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等行为。有前述违反规定行为的,将依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尽管如此,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遇“黑导游”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导游辱骂游客、欺诈强迫购物、中途甩客的现象时有发生。以导游强迫购物为例,除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还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即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导游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游客消费,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以下面案件为例。李某受某旅行社的聘用,为30名游客提供导游服务。途中,李某向游客反复强调该团为低价团,必须购物。该团抵达度假酒店时,李某要求所有游客参加次日的自费表演项目,每人需交280元。因其中8名游客不愿意参加,李某即对他们采取不发放房卡的方式予以要挟。此后,李某又将所有游客带至珠宝店,张某等游客被迫在该店购买翡翠等物品,交易金额13540元。期间,有两名游客未在该店消费,李某即对二人进行辱骂,后又强行驱赶下车。随后,李某将其他游客带至某店继续购物。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名导游,明知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却采用对游客辱骂、威胁、对不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下车等行为和方法,使多名游客被迫接受服务和购买商品,交易金额达15156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示

游客外出旅游时应提高防范意识,积极了解旅游产品价格,远离“黑导游”,拒乘“黑车”,切勿相信“零元游”等不合理低价游,以防落入“黑导游”精心设计的骗局。同时,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也要科学理性消费,消费时注意留存票据,一旦发生被强迫交易的情形时,及时向文旅、市场监督管理或者公安部门反映。

3.别忽视民宿安全隐患

近年来,更接地气的民宿广受旅游者自由行的青睐。2017年10月,原国家旅游局出台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对旅游民宿的住宿条件、餐饮卫生、安全保障等进行了国家标准层面的规范。2019年,文旅部对《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进行修改,其中更明确地规定了旅游民宿的定义,同时还对民宿进行等级划分,并规定了具体的等级划分条件和划分方法。

在现实中,民宿行业完全对标《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进行实际经营的商家数量较少,民宿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主要为源头信息虚假、交易公平缺失、安全保障阙如。对于民宿行业发展中暴露的前述问题,虽然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专门调整民宿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文件,但其实质仍然是与酒店类似的消费住宿,因此民宿经营行为仍然受到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规范文件的约束。民宿经营主体无论是个人,或是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法人组织,仍然受到市场监督、消防检查、住房和城市(乡)建设等部门的行政监管。如果民宿经营主体假借民宿名义实施治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则会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以民宿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例,民宿虽然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仍然属于面向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场所,因此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从旅游消费者与民宿经营者形成的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角度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1年8月,邹某通过A公司预订了B公司经营的民宿大床房两晚,并向平台缴纳预订房间的保证金1976元。邹某入住民宿后,当夜突降暴雨,导致其客房积水严重,随身物品等被水淹没,其中包括价值2万余元的单反相机和镜头等。邹某认为,事发时曾主动拨打民宿前台电话寻求救援,但对方并未拨打119或者120进行救助,事后虽承诺要赔偿相机损失,但至今未实现,因此A公司应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邹某通过A公司预订并入住了B公司经营的民宿,可以认定邹某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A公司并非住宿服务的提供方,邹某无权要求其承担损失责任。B公司作为住宿服务的提供方,应保证消费者住宿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B公司事发当时对邹某住宿期间因客房被淹导致其相机等损坏并无异议,由于未能保证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相机等的折旧,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赔偿邹某损失23000元。

法官提示

促进民宿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开办、合法运营,制定旅游民宿法规,对城市和乡村两种形态分类管理。构建旅游民宿发展的法治基础,是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执法监管,促进民宿行业规范运营。同时,利用网络完善民宿的体验评价和信用评级制度,确保市场的公开、透明,避免虚假宣传。

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正规的网络平台选择民宿。入住前,注意检查民宿是否正规,住宿、安全、卫生、消防等条件是否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的标准,如发现虚假宣传,应向民宿商家要求更换。入住后,第一时间全面检查民宿房屋内的安全性和私密性,检查敏感位置有无安装偷拍设备。入住结束,消费者可向民宿商家要求开具消费发票,留存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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