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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案例曝光丨司法温情和司法强制:对未成年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需谨慎-看热讯

来源:津滨海客户端    2023-04-15 20:32:21


(相关资料图)

津滨海讯(记者 董欣 通讯员 郝珊珊)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为未成年人履行时,如何适当地采取执行措施,既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能督促其履行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近日,在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这样的情况。

具体案例如下:

某日,付某1载乘付某2(系付某1的父亲)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骑行自行车的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1逃逸。次日,付某1被抓获归案。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付某1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因付某1系未成年人,法院判决付某1在其本人财产范围内承担上述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付某2承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付某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付某1系未成年人,无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次年,本案依法恢复执行,此时付某1已经成年,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其进行了失信惩戒。在失信措施的压力下,付某1及时履行了义务,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兑现。

在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未主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对同为被执行人的监护人采取“限高”“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在未成年被执行人成年后,依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谨慎对未成年人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但为确保债权兑现,依法对监护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旨在通过宽严相济的措施,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全力保障胜诉债权实现,充分彰显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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