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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四川18岁女生失联警方立案:很欣慰,对类案有启示作用-微动态

来源:法度Law    2023-02-03 18:31:14

2月2日,四川资中警方通报一起18岁女生失联事件。

通报称,2023年1月7日19时21分,资中县公安局接到群众邓某报警称:朋友曹某英情绪反常,有自杀倾向,但去向不明,请求警方帮助。

接到报警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取证、找寻等工作。经走访调查和调取视频监控发现,放学后,曹某英(女,18岁)于1月7日17时43分离开学校,17时58分出现在资中县城沱江大桥水南桥头,直至18时15分一直在桥上徘徊,之后进入监控盲区失去踪迹。1月8日18时,在直线距离沱江大桥约800米处( 金山银座小区正对面)的沱江河边,提取到黑色羽绒服一件、口罩一个,经公安机关DNA比对和家属辨认,确认为曹某英所有。


(相关资料图)

随后,警方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救援团队、专业打捞公司以及家属和学校工作人员,对事发地上下游及周边区城进行找寻,暂未发现曹某英踪迹。1月13日,警方已立案侦查。

通报称,截至目前,搜寻和案件侦办工作仍在持续进行中。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备受关注的胡鑫宇,至找到尸体当地警方均未立案。

据媒体报道,1月7日下午,曹某英说脚扭伤了,让哥哥给她请一节课的假,从学校出来后就没有回家。

父亲称,女儿失联前曾给同学发信息,说自己在河边看烟花,并在河边放了东西,称找到东西就好找她。

事发后,按照曹某英的信息,家人在沱江边找到一件她的上衣。

“发出来的文字信息当中,她有轻生的想法,闺蜜感觉到信息不对劲的时候,就已经通知学校报警。”曹某英的哥哥说。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春雨律师表示很欣慰看到“1月13日,我局已立案侦查”的字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可以看出刑事立案的核心就是否有犯罪事实。

从现有披露的信息看,曹某英已经年满18周岁,失踪后的第二天,其羽绒服和口罩发现在江边,但是事发地上下游和周边地区又没有发现踪迹,有可能是排除了投河等,当然之所以立案,应该还是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有犯罪的事实(只是本案已经立案侦查,只能从《警情通告》中得知这些)。

个人认为,本案进行刑事立案的意义至少有两点:第一,对于公众关切的案件,能够及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报案情,不仅可以以正视听,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同时也可以发挥群众的积极性,配合警方办案。

第二,此案的立案,对于失踪类事件可以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对于失踪人员的立案,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六,七项的规定,甚至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犯罪事实”做扩大的解释,先行立案,进展侦查,如果经过侦查属于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完全符合程序规定;如果经过侦查属于非刑事案件,依法撤案,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这样及早得把案件纳入司法程序中来,动用一些必要的侦查手段,或许可以及早的寻找到失踪者,减少损失。

刑事立案,并不代表已经对曹某英的生命作出什么预判,我们希望警方能够及早的侦破案件,查明事实;当然我们也更希望,曹某英尚未遭受不测,其能够及联系家人、警方,生命很珍贵,日子还长。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增瑞律师告诉“法度law”因为通报失踪人员是18岁的女学生,但通报没有表明是否已满18周岁,如果已满18周岁,公安机关还能迅速刑事立案值得称赞,但是如果失踪女学生未满18周岁,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有严格的规定,影响甚广的江西胡某宇失踪案就并没有立为刑事案件,因为刑事案件立案有严格的标准。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符合案件管辖规定。

失踪人员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被立为刑事案件呢?对此,有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二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十四条规定:在查找失踪人员工作中,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人口等犯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无论如何,该案报失踪7天后能够立案侦查,对比胡某宇案件而言,会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安全感。毕竟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手段,以及投入的时间、精力对于尽快找到失踪人员都是有极大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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