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厦门一员工上了9个月班老板的话让她崩溃了!!原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关员工的合法权益速看!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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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翔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用人单位以承包名义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案件,厦门一女子到KTV上班,参与公司打卡考勤却没有签订……
2021年3月,小丽到A公司上班,岗位为管家,主要负责KTV包厢清理、茶水等,入职前公司向小丽承诺每月收入不低于五千,如低于五千的由公司补足,但实际上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更让人吃惊的是上班期间A公司未与小丽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也没有为小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心也太大了吧?已开始上班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过小丽参与了A公司的打卡考勤,2021年4月至12月,A公司共计通过银行向小丽转账9笔,交易类型均备注为"工资",于是上了9个月班后,也即2021年12月小丽离开了A公司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意想不到,老板竟然说……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表示:
我们公司与小丽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小丽对其承包期间的营收应当自负盈亏。请求法院确认A公司和小丽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A公司无需向小丽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
真是让人大跌眼镜,没签订劳动合同,老板竟然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辛辛苦苦上了9个月班,老板竟然说不是其员工啊,这可怎么办呢?小丽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咱接着往下看。
法院判决支持小丽的诉求
公司不服还继续上诉
翔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A公司与小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小丽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安排,其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由A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报酬,二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一审判决,A公司主张其与小丽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确认小丽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小丽关于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诉求。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期间与小丽达成和解!!同意确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并支付部分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等。
法官说法
在KTV等某些娱乐消费行业,因工作人员待遇与其业绩紧密相关,且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以"承包"或者"合作"名义用工,不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来判断。
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与小丽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征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但若A公司与小丽有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能证明双方系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案件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谨慎,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了解协议约定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合作关系,以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存在维权困难,敲响警钟!深刻教训!
重要事情说三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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